离婚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原则
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置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目前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一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一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能够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合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类型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譬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权势上、从传统原因的影响所导致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征上讲,离结婚以后一般妇女在探寻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忙。同时,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可以列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便捷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一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功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一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量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功用的一方;在对一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可能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用法价值。不可分物按实质需要和有利发挥功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质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能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不能把是国家、集体和别人所有些财产当作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借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名义损害别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在一同日常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需要,有益于防止非必须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很多教科书里觉得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需要坚持此原则。但大家以为,修正后的《民法典》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规范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然或有可能致使利益失衡。
夫妻一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伴随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和住房规范的改革,夫妻一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样化,特别是房子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一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率。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子、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类重点问题进行探讨。